學報編輯委員會組織簡則
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第15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正通過
第一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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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博物館與文化》(以下稱本刊)為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(以下稱本學會)出版之學術刊物,為使編輯事務順利進行,並依據本會章程第26條,特成立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學報編輯委員會,並訂定本組織簡則。 |
第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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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委員會置編輯委員7至11名,擔任或推薦論文評審人,並負責本刊之專題規劃、審議等決策事宜。 |
第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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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委員會由具副教授/副研究員資格以上者組成,副教授/副研究員成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。 |
第四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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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刊總編輯由本會理事長聘任,任期3年,得連任1次。 |
第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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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編輯委員會召集人由本刊總編輯擔任,任期3年,得連任。編輯委員與編輯由總編輯擬訂,呈本會理事長核定,任期3年,得連任之。 二、總編輯、編輯委員均為無給職。 |
第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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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編輯會議,並得視需要舉行不定期博物館學論壇。 |
第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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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