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受理展覽申請】
一、申請資格:
(一)國內外公私立團體、機關、學校;
(二)個人工作者,均得向本館申請展覽。
※一人不得同時申請個展及團體展。
二、申請作品:
申請展品內容、媒材不拘,以適合於本館場地空間展出者為限。
三、申請時間:
109年9月25日至10月21日止,受理申請110年1月至12月之檔期。
四、申請文件(請下載最下方附檔「申請表格」填寫):
(一)申請文件信封(表一)。
(二)基本資料表(表二)。
(三)作品送審清單(表三)。
(四)展覽計畫書(表四)。
(五)申請團體展名冊(表五)。
(六)送審作品規格(紙本與電子檔):
1、個人:提送展品5件(含)以上。
2、團體展:提送展品15件(含)以上。
六、審查方式:
(一)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,由本館通知限期補正資料,逾期未補正者,視同資格不符。除須補件項目外,如無特殊因素,不得變更其他資料。
(二)審查會議由本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「審查委員會」評審之。
(三)審查結果於109年11月30日前公告於本館網站。
七、檔期與場地安排:
(一)審查通過後展覽之檔期、場地及展覽相關事項由本館協調安排,場地免費提供。
(二)展覽場地、面積及地址說明如下:
場地 |
面積 |
地址 |
滬水一方
藝文空間 |
約150坪 |
新北市淡水區觀海路91號5樓 |
海關碼頭B棟 |
約70坪 |
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259號 |
(三)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1至2個半月(約4至10週),本館可視狀況調整檔期,展出者應無條件配合館方。
※敬請下載下方最新版「受理展覽申請要點」、「申請表格」、「場地平面圖」,詳閱並填妥後,於109年10月21日前寄送至淡水古蹟博物館展示教育組(郵戳為憑)。
※承辦人員 2621-2830 #213 鄭小姐
❉詳細資訊:
https://www.tshs.ntpc.gov.tw/xceventsnews/cont?xsmsid=0G252620780150430418&sid=0K2684937092177782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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